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孟庭
債 務 人 黃勝陽
一、債務人黃孟庭、黃勝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
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孟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
人黃勝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0萬4,891元整。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孟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20萬4,89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黃勝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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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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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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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4,891元 │108年1月11日起至 │1.15% │108年2月1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8年6月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8年6月6日起至 │2.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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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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