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2號
TTDV,108,司促,2422,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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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孟庭 

債 務 人 黃勝陽 

一、債務人黃孟庭黃勝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
  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孟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
    人黃勝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0萬4,891元整。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孟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20萬4,89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黃勝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04,891元     │108年1月11日起至  │1.15%    │108年2月1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8年6月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8年6月6日起至   │2.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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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