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3/2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
於99/3/2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101/4/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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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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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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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897元 │101年4月2日起至 │12.88% │101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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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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