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14號
TTDV,108,司促,221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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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3/2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
    於99/3/2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101/4/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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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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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897元     │101年4月2日起至   │12.88%   │101年5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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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