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09號
TTDV,108,司促,2209,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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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政即張昱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張明政即張昱峯住居於高雄市前金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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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