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債 務 人 林志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蓁
法定代理人 姜均諺
債 務 人 林佳蓁
債 務 人 姜均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