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國峯
黃孃慧
黃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
被 告 黃俊雄(兼黃銓之承受訴訟人)
黃仁
黃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俊雄為被告黃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 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銓業於民國108年4月1日死亡,依前揭規 定,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黃 銓之繼承人為被告黃俊雄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在卷可稽,惟被告黃俊雄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 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黃俊雄續行 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簡大倫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