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賴思翰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2、有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當事人欄雖有代表人為「韓敬業」並
經用印,惟未提出其法定代理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
令等),應補正之。又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
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
本或影本,故原告尚應補正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
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