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8號
TNDV,108,除,158,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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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邱國雄即三綾企業行

代 理 人 曾秀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年12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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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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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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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慶仲企業社許菁芬 │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三綾企業行 │108年1月10日 │30,135元 │AF0034383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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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