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國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原 告 應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王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鄭昕凱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含附表)中關於「國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強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强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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