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2號
TNDV,108,重訴,152,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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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蔡丁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進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進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568,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4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4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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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