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判決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93號
TNDV,108,訴,99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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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方昆財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53元,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599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 67頁),原告雖於107年8月21日提起抗告,惟其抗告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7年9月10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36號 民事裁定駁回,原告復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8年 度台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規 定繳納裁判費45,253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9至21頁;本院補字卷第81至8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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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