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趙進旺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張惠美
葉張蕙芳
陳張蕙華
張榮麟
張俊仁
洪金榜
洪昭蓉
洪滄海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13樓
洪美蓉
洪翠蓉
洪依如
洪欣裕
洪欣治
鎌倉博志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耀鐘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二九四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0三四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二九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如附表「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0三四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94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與被繼承人 張耀鐘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3032/3034、2/3034; 嗣張耀鐘死亡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繼承其應有部分,惟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就系爭土地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 土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因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土地,併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 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 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 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 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 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 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69 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 地原共有人張耀鐘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迄未就張耀鐘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見調解卷第25至41頁),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為分割系爭土地而請求被告應就張耀鐘 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034辦理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 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且系爭土 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等節,被告未予爭 執;至被告鎌倉博志固為日本籍之外國人,惟無受法令限 制而不得取得系爭土地繼承及分割之權利(土地法第18條 、內政部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
覽表參照):又兩造前經調解,就分割之方法不能為一致 之協議,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營調字第250號卷宗核 閱無訛,是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⒉再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 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 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審酌: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差距甚鉅,被告 依張耀鐘之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可分得之公同共有土地面積 僅為1.94平方公尺,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予原告並由其 以金錢補償被告,應可避免土地細分,進而得充分利用系 爭土地,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又系爭土地歷年之公 告現值最高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鄰近區 段之最新土地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約710元,此有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土地現值之查詢資料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5至232頁),則原告以每平方公尺 1,050元作為本件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之補償標準,應屬 適當。
⒊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系爭土地 整體利用之經濟利益及市場行情,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較 符合系爭土地之整體經濟效能,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得 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即將系爭土地分歸原告取得,並由 原告以如附表「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即以每平方 公尺1,050元為計算標準)補償被告,爰判決如主文第2、 3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 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應 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 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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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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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同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備註 │應受補償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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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張惠美 │ 126/864 │張耀鐘之三女,應繼分1/8 │2,036元 │
│ │ │ │;另繼承張耀鐘配偶張黃清│ │
│ │ │ │爽之(1/8×1/6) │計算式: │
├──┼─────┼─────┼────────────┤2,941平方公尺×2/3034× │
│ 02 │葉張蕙芳 │ 126/864 │張耀鐘之四女,應繼分1/8 │1,050元/平方公尺=2,036 │
│ │ │ │;另繼承張耀鐘配偶張黃清│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爽之(1/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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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陳張蕙華 │ 126/864 │張耀鐘之五女,應繼分1/8 │ │
│ │ │ │;另繼承張耀鐘配偶張黃清│ │
│ │ │ │爽之(1/8×1/6) │ │
├──┼─────┼─────┼────────────┤ │
│ 04 │張榮麟 │ 126/864 │張耀鐘之長男,應繼分1/8 │ │
│ │ │ │;另繼承張耀鐘配偶張黃清│ │
│ │ │ │爽之(1/8×1/6) │ │
├──┼─────┼─────┼────────────┤ │
│ 05 │張俊仁 │ 126/864 │張耀鐘之次男,應繼分1/8 │ │
│ │ │ │;另繼承張耀鐘配偶張黃清│ │
│ │ │ │爽之(1/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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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洪金榜 │ 21/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配偶│ │
│ │ │ │,再轉繼承洪張蕙娟之 │ │
│ │ │ │〔1/8+(1/8×1/6)〕× │ │
│ │ │ │1/6 │ │
├──┼─────┼─────┼────────────┤ │
│ 07 │洪昭蓉 │ 21/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長女│ │
│ │ │ │,再轉繼承洪張蕙娟之 │ │
│ │ │ │〔1/8+(1/8×1/6)〕× │ │
│ │ │ │1/6 │ │
├──┼─────┼─────┼────────────┤ │
│ 08 │洪滄海 │ 21/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長男│ │
│ │ │ │,再轉繼承洪張蕙娟之 │ │
│ │ │ │〔1/8+(1/8×1/6)〕× │ │
│ │ │ │1/6 │ │
├──┼─────┼─────┼────────────┤ │
│ 09 │洪美蓉 │ 21/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次女│ │
│ │ │ │,再轉繼承洪張蕙娟之 │ │
│ │ │ │〔1/8+(1/8×1/6)〕× │ │
│ │ │ │1/6 │ │
├──┼─────┼─────┼────────────┤ │
│ 10 │洪翠蓉 │ 21/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三女│ │
│ │ │ │,再轉繼承洪張蕙娟之 │ │
│ │ │ │〔1/8+(1/8×1/6)〕× │ │
│ │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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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洪依如 │ 7/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次男│ │
│ │ │ │洪桑田之長女,代位繼承洪│ │
│ │ │ │桑田之{〔1/8+(1/8× │ │
│ │ │ │1/6)〕×1/6}×1/3 │ │
├──┼─────┼─────┼────────────┤ │
│ 12 │洪欣裕 │ 7/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次男│ │
│ │ │ │洪桑田之長男,代位繼承洪│ │
│ │ │ │桑田之{〔1/8+(1/8× │ │
│ │ │ │1/6)〕×1/6}×1/3 │ │
├──┼─────┼─────┼────────────┤ │
│ 13 │洪欣治 │ 7/864 │張耀鐘長女洪張蕙娟之次男│ │
│ │ │ │洪桑田之次男,代位繼承洪│ │
│ │ │ │桑田之{〔1/8+(1/8× │ │
│ │ │ │1/6)〕×1/6}×1/3 │ │
├──┼─────┼─────┼────────────┤ │
│ 14 │鎌倉博志 │ 108/864 │張耀鐘六女張蕙蕙之配偶 │ │
│ │ │ │,再轉繼承張蕙蕙之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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