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0號
TNDV,108,訴,310,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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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鄧來順 
被   告 黄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1,38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127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7年5月24日起依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7年5 月8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核准由新加坡商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故其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又 於101年1月1日起依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100年11月14日 金管銀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 之規定,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主要 營業、資產、負債分割予原告,先予敘明。緣訴外人統信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信公司)於95年3月24 日 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8日起至97年9月28日止,利率 按年利率8%固定計算,於借用後本息分30期,按期定額 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依約繳納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除應繳付本金及利息外,並須加付違約金,逾期在



六個月內,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加倍計付。詎統信公司攤還本息至96年1月28日 止,即未依約繳款,原告依融資貸款契約書第肆點第五款 引用加速條款,借款視為全部到齊,統信公司尚欠之本金 借款1,721,383元,即應一次清償,並加付利息、違約金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統信公司負連帶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721,383元,及自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 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 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 函、融資貸款契約書及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故統信公司應清償全部借款 ,被告既然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應與統信公司



負同一債務,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721,383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8,127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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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