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3號
TNDV,108,訴,283,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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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薛美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郭仁義
      郭仁城
      郭仁德
      賴文凱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遠
被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淑梅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容珊
被   告 賴仙圖
      郭國祥
      郭素娥
      郭素惠
      方大杰
      方惠燕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方大鎮
被   告 方惠娟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方惠美
被   告 吳賴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所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面積九三二點一七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仙圖郭素娥郭素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



郭國祥、吳賴碧蓮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兩造所公同共有(賴世雄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 死亡,由原告繼承),其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 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 能分割之情事,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向被告為終止公同共有 關係之表示,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30 條 第2 項、824 條第1 項至第4 項請求本院判決分割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郭仁義郭仁城郭仁德賴文凱賴志遠賴淑梅賴容珊則以:不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郭國祥、吳賴碧蓮未於最後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 其先前之陳述則以: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方大杰方惠燕方大鎮方惠娟方惠美則以:同 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四)被告賴仙圖郭素娥郭素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 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 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 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 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 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 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 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 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兩造係因繼承被繼承人賴眞水之遺產而公同共有 系爭土地(原告部分則係先由賴眞水之繼承人賴世雄繼承 後,因賴世雄死亡,其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由原告 繼承),觀諸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8 年4 月22日所登 記字第1080033811號函檢送本院之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影 本及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甚明(見本院 營調字卷第51至59頁、訴字卷第89至122 頁),又系爭土 地並非依法令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



然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等情,被告均未為爭執, 堪認屬實。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以本件起訴狀向被告終止 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分別 共有,自屬有據,被告郭仁義郭仁城郭仁德賴文凱賴志遠賴淑梅賴容珊空言不同意分割,自無足採。(二)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 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 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 院59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將系 爭土地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而 被繼承人賴眞水之繼承系統表,經本院依臺南市佳里地政 事務所108 年4 月22日所登記字第1080033811號函檢送本 院之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中之資料核對後(見本院訴 字卷第89至122 頁),即如附表所示,計算後可知原告主 張分割後兩造就系爭土地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即為繼承 人賴世雄及被告對被繼承人賴眞水之應繼分比例,可知如 此分割對兩造實屬公平,僅係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 並無損及兩造之利益,況被告分割後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後即得就其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可避免公 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被告賴志遠雖另表示: 分割須保證不影響其在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云云,然本件僅 係將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各共 有人就各自之應有部分仍係抽象地存在於系爭土地之全體 ,尚無涉具體特定部分之劃分,故本件就系爭土地分割為 分別共有,與原本公同共有之狀態,對於系爭土地上建物 而言並無不同,是如此分割亦難認有何損及被告賴志遠所 有在系爭土地上建物之利益。是本院斟酌上揭各共有人之 意願、使用現況、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後利用各分得土地之 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符合系 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



爰依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又本院審酌系 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兩造分割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 ,認如主文第1 項所示分割方案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 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從而, 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起訴請求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即 屬正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 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已如前述,是則本件即使 准被上訴人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 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 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 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因此,本件訴訟費用若完全命形式 上敗訴之被告負擔,顯然有失公平,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按其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爰判決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被繼承人 │繼承人 │應繼分即分割後│取得人即訴訟費│
│ │ │應有部分暨訴訟│用負擔人 │
│ │ │費用負擔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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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眞水(4 年│配偶:賴郭玉花(7年1月22日生,86年7月19日歿) │無 │無 │
│2 月19日生,│ │ │ │
│101 年6 月6 ├────────────────────────┼───────┼───────┤
│日歿) │長男:賴世雄(32年2 月17日生,107 年7 月18日歿)│七分之一 │原告 │
│ │,其應繼分由原告繼承 │ │ │




│ ├────────────────────────┼───────┼───────┤
│ │次男:賴平福(34年7 月7 日生,35年9月2日歿) │無 │無 │
│ ├──────┬─────────────────┼───────┼───────┤
│ │三男:賴春林│長男:被告賴文凱(代位繼承) │七分之一 │被告賴文凱
│ │(37年6 月20│ │ │ │
│ │日生,60年10│ │ │ │
│ │月13日歿) │ │ │ │
│ ├──────┼─────────────────┼───────┼───────┤
│ │四男:賴家和│長男:被告賴志遠(代位繼承) │二十一分之一 │被告賴志遠
│ │(39年8 月8 ├─────────────────┼───────┼───────┤
│ │日生,99年5 │長女:被告賴淑梅(代位繼承) │二十一分之一 │被告賴淑梅
│ │月17日歿) ├─────────────────┼───────┼───────┤
│ │ │次女:被告賴容珊(代位繼承) │二十一分之一 │被告賴容珊
│ ├──────┴─────────────────┼───────┼───────┤
│ │五男:賴仙圖 │七分之一 │被告賴仙圖
│ ├──────┬──────┬──────────┼───────┼───────┤
│ │長女:郭賴碧│長男:郭國泰│長男:被告郭仁義(代│八十四分之一 │被告郭仁義
│ │雲(27年3 月│(48年2 月10│位繼承) │ │ │
│ │22日生,91年│日生,80年8 ├──────────┼───────┼───────┤
│ │10月1日歿 )│月25日歿) │次男:被告郭仁德(代│八十四分之一 │被告郭仁德
│ │ │ │位繼承) │ │ │
│ │ │ ├──────────┼───────┼───────┤
│ │ │ │三男:被告郭仁城(代│八十四分之一 │被告郭仁城
│ │ │ │位繼承) │ │ │
│ │ ├──────┴──────────┼───────┼───────┤
│ │ │次男:被告郭國祥(代位繼承) │二十八分之一 │被告郭國祥
│ │ ├─────────────────┼───────┼───────┤
│ │ │長女:被告郭素娥(代位繼承) │二十八分之一 │被告郭素娥
│ │ ├─────────────────┼───────┼───────┤
│ │ │次女:被告郭素惠(代位繼承) │二十八分之一 │被告郭素惠
│ ├──────┼─────────────────┼───────┼───────┤
│ │次女:方賴碧│長男:被告方大杰(代位繼承) │三十五分之一 │被告方大杰
│ │珠(29年7 月├─────────────────┼───────┼───────┤
│ │8 日生,92年│次男:被告方大鎮(代位繼承) │三十五分之一 │被告方大鎮
│ │9月5日歿 ) ├─────────────────┼───────┼───────┤
│ │ │長女:被告方惠美(代位繼承) │三十五分之一 │被告方惠美
│ │ ├─────────────────┼───────┼───────┤
│ │ │次女:被告方惠娟(代位繼承) │三十五分之一 │被告方惠娟
│ │ ├─────────────────┼───────┼───────┤
│ │ │三女:被告方惠燕(代位繼承) │三十五分之一 │被告方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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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女:被告吳賴碧蓮 │七分之一 │被告吳賴碧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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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