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2號
TNDV,108,訴,212,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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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曾元聰
被   告 顏清霖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顏旭紳



      顏錦和

      顏淑吟
      顏淑芬


      顏明慧

      顏汋岑
      顏汋枚

      顏春雄
      顏月貴

      顏月玲
      顏月媚
      王惠玉

      莊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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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