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曾元聰被 告 顏清霖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被 告 顏旭紳 顏錦和 顏淑吟 顏淑芬 顏明慧 顏汋岑 顏汋枚 顏春雄 顏月貴 顏月玲 顏月媚 王惠玉 莊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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