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林耿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祐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6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