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2號
TNDV,108,補,47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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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林耿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祐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6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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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