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1號
TNDV,108,補,411,201906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何姍姍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達送地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000元(
即原告買受該不動產之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