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26號
TNDV,108,聲,12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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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盧南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05 號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 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05 號請求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代位人盧南宏之債 權人,多次催討未果。聲請人自系爭事件中得知盧南宏曾經 繼承不動產,惟聲請人無法確定盧南宏繼承不動產之坐落位 置,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盧南宏之債權人,固提出本院民事執 行處債權憑證影本1 份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 ,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證明,縱其為盧南宏之債權人,參以聲請意旨自陳閱覽 卷宗之目的在蒐集盧南宏之財產資料,俾利日後強制執行, 核屬純粹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 ,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 ,揆之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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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