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71號
TNDV,108,婚,71,2019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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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1號
原   告 鄭婧妘 
被   告 馬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兩造離婚等事件,嗣經調解不成立,惟未 提出離婚等事件之起訴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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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