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津
被 告 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文準用。
二、查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無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已因本件請求離婚 事件,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文件,該裁定並於 108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則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