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95號
TNDV,108,司聲,395,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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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蕭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 欲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 事宜,經郵局以遷徙不明為由退回,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 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2份、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 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原設於臺南市○○區○○里○○街000 號四樓之2,惟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依戶籍法 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 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 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 至該戶政事務所。故相對人戶籍暫遷至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 所永康辦公處,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 足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 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 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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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