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4號
TNDV,108,司聲,14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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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編號TLB542173號、TLB542174號)、壹佰萬元肆張(編號TLB143609號、TLB143610號、TLB143611號、TLB143612號)、伍拾萬元壹張(編號TLB209148號)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 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之臺 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 為相對人供擔保,並經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提存後,對 相對人之財產在73,590,000元之範圍內實行假扣押,嗣再以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874號、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本 院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14號、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936號、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91號提存事件變 換提存物在案。茲因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91號提存書原提存 之定期存單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到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 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准以面額合計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代之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 1021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提存書、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874號提存書、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提存 書、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53號提存書、本院104年度存字第 314號提存書、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36號提存書、本院107年



度存字第191號提存書等影本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擔保提存卷宗及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假扣押 執行卷(函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裁定卷)等 審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係屬 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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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