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葉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4年10月1日與聲請人簽定貸款契約,借款金額 為6,310,000元,借款期限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119年11月1 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15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48,195元及利息、違 約金仍未清償(依聲請人來狀陳報,相對人嗣後已有再行繳 款,惟僅繳足至108年4月15日到期之本金及利息,故尚欠之 本金金額更正為4,998,59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貸抵押貸 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攤還收息紀錄查詢等件影本與 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
㈠依兩造簽定之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第4款約定,「相對人對
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本金、利息、費用、其他應 付款項時,需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 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聲請意旨逕以「…另按契約書 第17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本息時,債權人 得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為由,而主 張相對人全部未償款項均已視為到期,顯與系爭契約約定內 容不符。經本院以108年6月4日南院武非德108司拍第34號補 正函通知聲請人提出已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據,並陳報相 對人已屆期未繳納之欠款金額,然聲請人於收受前述補正函 後,僅提出其於107年10月28日寄送之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 各1紙,而該存證信函寄送之時間係在聲請人所主張,相對 人未依約還款之時間前,自不能作為聲請人已依系爭契約約 定以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清償之證據,則聲請人主張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借貸金額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 債權金額,即無足採。而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 部清償之擔保,相對人既僅繳足至108年4月15日到期之本息 ,則可確定已有部分抵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故本件聲請人雖未陳報已屆 期未清償債權之具體金額,惟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先 予敘明。
㈡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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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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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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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東區 │虎尾寮段│368-21│6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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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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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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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臺南市東區中│臺南市東│2層樓房 │41│41│82│平│全部│
│ │32│華東路2段133│區虎尾寮│加強磚造│.3│.3│.7│方│ │
│ │ │巷39弄33號 │段368-21│ │7 │7 │4 │公│ │
│ │ │ │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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