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35號
TNDV,108,司執消債更,35,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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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債 務 人 吳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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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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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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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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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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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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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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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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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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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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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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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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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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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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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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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 0、00樓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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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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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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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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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 、第2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355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 合計為313,56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 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4,423元(已含月薪、全勤及年終獎金)



等情,有極速貿易有限公司108年3月23日陳報狀、薪資表等 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 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 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 12,388×1.2=14,866】,先予敘明。 ㈢復查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1女(13歲),領有兒少生活扶助1, 969元,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受扶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108年4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438219號函等在卷可 參,以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標準核算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 人性尊嚴之生活費應至少為21,315元【計算式:14,866+《(1 4,866-1,969)÷2》= 21,315】,然債務人已釋明每月所需支 出之生活費、勞健保與扶養費合計20,068元,應認已足維持 其與受扶養人之生活程度,並有結餘用以還款。參以債務人 每月可處分所得24,423元,扣除必要支出20,068元後,剩餘 4,355元全部提出清償,6年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合計為313,56 0元。
㈣再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 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 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 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查債務人名下無保單解約金,僅有 出廠14年之汽車乙輛,應無何殘值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 月2 3日陳報狀(無解約金)等附卷足憑,故債務人並無具有清算 價值之財產;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其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之餘額為313,560元,業如前述, 如債務人已提出5分之4以上清償即250,848元【計算式:313 ,560×4/5=250,848】,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第2款之規定 ,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而債務人將結餘全數提出清償,更 生方案總清償額313,560元,逾前開數額,應視為盡力清償 。




㈤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 所得約為 586,152元,扣除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人最低必要 之生活費用(以更生方案所列之支出數額計算) 481,632元 【計算式:20,068×24=481,632】後,剩餘104,520元,而更 生方案總清償額 313,560元,已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 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㈥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且無 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可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8年6月27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均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比例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 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後之餘額,全部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 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 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 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 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355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802,084元(不含劣後債權)。 3、清償總額:新臺幣313,560元。 4、清償成數:8.25%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72期 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07,410 29.13% 1,269 91,368 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317,809 8.36% 364 26,208 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16,194 3.06% 133 9,576 四 元大商業銀行 94,516 2.49% 108 7,776 五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370 4.38% 191 13,752 六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862 1.73% 75 5,400 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4,643 22.48% 979 70,488 八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0,248 1.85% 81 5,832 九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8,842 10.75% 468 33,696 十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6,070 0.95% 41 2,952 十一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559,429 14.71% 641 46,152 十二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91 0.12% 5 360 合 計 3,802,084 100% 4,355 313,56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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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