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郭碧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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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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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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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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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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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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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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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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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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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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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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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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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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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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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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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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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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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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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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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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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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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湯景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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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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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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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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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2,13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
金21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73,93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鉍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22日,工
時則為每日8小時,計薪方式採月薪加抽成制,公司有條件
保障最低薪資(需當月盤虧不能超過原計算抽成獎金相當比
例金額),加班並非公司常態,公司並未固定發放年終獎金
,惟有端午及中秋獎金,債務人目前月收入約為30,264元(
已包含底薪、職務津貼、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與
抽成獎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1,355元)等,有鉍富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5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
人108年3月5日民事陳報一狀、同年4月9日民事陳報二狀及
所附更生方案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
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父親現年約69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
除按月受領老年年金3,658元外,再無其他收入來源,其名
下並無任何財產,故就生活費用不足部分確有受債務人扶養
之必要。而查除債務人外,債務人父親另育有兩名子女(債
務人之兄長及弟弟),衡酌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收入及經濟狀
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則債務人主張與渠等平均分擔父親
扶養支出,按月提列父親扶養費用3,736元,當屬合理有據
,此有債務人及父親與兄弟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3月11日回函、台南
市政府社會局108年3月21日函、債務人108年3月5日民事陳
報一狀、同年4月9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更生方案等件在卷
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8,336元(查債務人固於方案中列載總支出金額為19,
691元,然扣除其父扶養費用3,736元後,所餘15,955元中之
1,355元乃勞健保支出,核該等費用乃債務人維繫基本勞動
條件及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並於發薪時即遭公司預扣,故
債務人實際上可自由用度之開支數額僅14,600元,有陳明之
必要),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
屬必要生活費用18,602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父親扶
養費用(14,866-3,658)÷3=18,602】,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
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
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每年度可受領之各項獎金(含端午、
中秋及年終獎金)約2分之1數額(即約2,520元)提列於更生方
案各期增加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約為210元),亦有債務
人108年4月9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
㈣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60,000
元(計算期間: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自陳於107年3月以前月收入約18,000
元,107年4月以後則約為25,000元;計算式:18,000×20+25
,0000×4=460,000),有債務人107年7月26日前置調解聲請狀
及所附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南司消
債調字第294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10,33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
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
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
8元+(7,083-3,658)÷3〉×5+〈11,448+(7,334-3,658)÷3〉×12+〈
12,388+(7,334-3,658)÷3〉×7=310,336】,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149,664元(460,000-310,336=149,664)。綜上,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73,936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
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而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
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
以:債務人月支出總額仍有撙節空間;債務人名下似有保單
之資產存在,其應提列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用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
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5.55%,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
。惟查:
㈠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生
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
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明
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之必要性
,並謂債務人仍有調整支出空間。然觀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
總額係控制在每月14,600元範疇,已如前述,並未超逾衛生
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
即14,866元)之金額甚明,則加計其父扶養費用3,736元後,
其月支出總額18,336元,核屬有據,當應予尊重。部分債權
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以個人主觀
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或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
可能之清償方案,不僅逾越合理程度,亦將導致其個人無法
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
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
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再觀本件債務人業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自身及受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
額已用於清償,依法當應視為其已盡力清償,自應認可債務
人所提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
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
公允,並無可採。至於另有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於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尚有有效保單具有保單價值云云,
經本院向前開保險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於全球人壽處之保
單早於96年間即停效,其於國泰人壽處則無任何有效保單存
在,亦分別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4日函、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7日函在卷可稽,堪認
前揭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未提列保單解約金,故未符盡力清償
要件等指謫,均無足採,併此陳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13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210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620,844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873,936元。 4、清償成數:15.55%。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7,732 0.49% 60 4,320 二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3,619 2.73% 331 23,832 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3,100 8.59% 1,043 75,096 四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41 0.23% 28 2,016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3,330 13.22% 1,605 115,560 六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397 5.52% 670 48,240 七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5,446 1.52% 184 13,248 八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526 0.22% 27 1,944 九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20 0.15% 18 1,296 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7,883 4.41% 535 38,520 十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141 4.09% 496 35,712 十二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537 12.46% 1,512 108,864 十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780 7.15% 868 62,496 十四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71,435 33.29% 4,041 290,952 十五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457 5.93% 720 51,840 合 計 5,620,844 100﹪ 12,138 873,936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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