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56號
TNDV,108,司促,6256,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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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
債 權 人 陳育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30日起 陸續向其借款,經債務人部分還款後,尚餘新臺幣(下同) 1,278,600元未為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 求自10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存簿資料,僅能作為有提款及轉帳 之證明,尚無從據以認定債務人有借款之存在。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於7日內提出相 關證據以為釋明,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尚難僅 依前述存簿資料,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 ,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1,278,600元之薄弱心證。綜 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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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