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
債 權 人 王允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文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 ○○里○○路00號」遷出,並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 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 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 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