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90號
TNDV,108,司促,11890,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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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和村 

債 務 人 林胡秀香

一、債務人林和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和村林胡秀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
  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本金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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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54242元 │ 林和村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20│
│  │       │     │月27日起  │月3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9月1起   │      │.99計算之利息 │
├──┼───────┼─────┼──────┼──────┼───────┤
│002 │新臺幣128716元│林和村、林│自民國96年6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2%  │
│  │       │胡秀香  │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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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2 │新臺幣128716元│林和村、林│自民國96年7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胡秀香  │月11日起至 │      │內者,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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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