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5號
TNDV,108,司,1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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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正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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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