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5號
TNDV,107,重訴,125,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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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郭天彰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被   告 郭天禧
      郭天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不相同,兩造如按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分割,兩造於上開土地分割後,分得土地之價值,與兩造於分割前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價值,是否相當?並不明確,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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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