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70號
TNDV,107,訴,1170,2019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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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勝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邦賢、林志明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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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