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勝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邦賢、林志明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