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8號
TNDV,107,勞訴,68,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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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洪國森
送達代收人  徐肇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千大翔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5,55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上開
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77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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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