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3號
TNDV,106,勞訴,53,2019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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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賴芊妤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騰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364元,原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5,46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
訴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半數,而其加班費請求敗訴部分為153,690
元,是上訴人工資部分之上訴得暫免徵1,245元,故應向上訴人
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2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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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