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性全
上列上訴人與莫惟泉(MAC DUY TUYEN)間因106年勞訴字第48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86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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