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5號
TNDV,105,訴,605,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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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吳月蟾 
訴訟代理人 黃明芳 
被   告 連清輝 
      連明道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柏勝 
被   告 連英任 
      連育萍 

      連明章 
      連文裕 
      鄭振榮 

      連哲賢 
      王林秀鳳
      連美瓊 

被   告 連烽欽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連清雄 
      莊琴霞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連錦川 
被   告 張順明 
      連庶安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連釧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五,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五(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之附表五,漏印如附件之(四)分割方 案(568 地號)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配賦表,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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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