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辜嘉慧(即陳勝紘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蘋(即陳勝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昭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此部分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