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11號
TNDM,108,附民,211,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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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彰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58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87 號起訴書 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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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