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97號
TNDM,108,聲,997,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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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旻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補充裁
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貴院以一0八年度聲字第九 0二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所犯係屬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請貴院依該法第一百十二條之 一第二項規定補充裁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一定事 項等語。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 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 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 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禁止對 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 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二、三項,定有明文。三、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一0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且查,本件受 刑人係執行其所犯之兒少性交易、偽造文書、強盜、竊盜、 強制性交等罪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因符合刑法 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而經核准假釋乙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而其所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係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 易之訊息,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八六 七號刑事簡易判決、裁定附卷足憑,尚難認係屬故意對兒童 及少年犯之,自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 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 遵守特定事項之餘地。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相關處遇計畫 之建議,應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



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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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