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25號
TNDM,108,智簡,2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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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調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弘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核被告陳子弘所為 ,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
㈡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擅自以公開上映之 方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對著作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 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形象,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因與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就調解金額無共識,迄今 未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 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偵卷第20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252號
被 告 陳子弘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0巷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子弘明知中文片名「猛龍怪客(英文片名:DEATH WISH) 」之電影係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 取得在臺灣地區公開上映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現仍於著作 權存續期間內,炬旺公司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上映上開視聽著 作,竟仍基於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3樓渠所經營之「MOOGO瑪果輕食茶飲」店內,指 示不知情之員工操作中華電信公司MOD隨選視訊網路平臺點 選上開視聽著作後,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 店顧客觀看,而以此公開上映方式侵害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
二、案經炬旺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弘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 經核與告訴人代理人黃翔瑜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台南營運處「市內網 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整合契約書、電路出 租業務服務契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契約、中華電信 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MOD隨選視 訊內容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上開電影之影片授權書及權利 證明文件、IFTA國際複合權利發行協議書、上開影片播放畫 面擷取照片、消費發票照片、上開店內勘查照片在卷可稽, 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上映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胡 晟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靜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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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炬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