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61號
TNDM,108,單聲沒,6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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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惠榮



      黃伊楨



      呂玲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
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筆記型電腦壹臺及華碩平板電腦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等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25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8382 號、1056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3867 號、17199 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本案扣得之 電腦主機1 臺、筆記型電腦1 臺及華碩平板電腦1 臺,分別 為各被告所有,且供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所用之物乙節 ,亦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 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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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