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萬來
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鄭榮欽
選任辯護人 邱煒棠律師
被 告 楊昇陽
選任辯護人 魏琳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選偵字第44、71、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萬來、鄭榮欽、楊昇陽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萬來、臺南市新化區第2 屆礁坑里里 長鄭榮欽、私設之台南市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未經政府登 記,下稱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執行長楊昇陽(下合稱被告 3 人),為使羅萬來能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當選為臺南市 新化區第3 屆礁坑里(下稱礁坑里)里長(於同年9 月27日 登記參選),由楊昇陽提供款項,假借該基金會發放重陽節 (同年10月7 日)敬老金之名義,由鄭榮欽、羅萬來於同年 10月15日至17日間,對里內選舉人蔡萬福、康中山、蔡丁雲 各交付新臺幣(下同)1 仟元敬老金紅包,託請該3 人能於 投票時投選羅萬來,而對該3 人交付賄賂之起訴事實(參見 附件起訴書),認被告3 人涉嫌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 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 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 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 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 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 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 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 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 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 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 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如行為人所 交付之財物,如於主觀上非出於上開所載之行求賄選意思, 且於客觀上亦無法認定為賄賂時,即難認行為人所為係屬行 求賄賂或交付賄賂行為。
三、被告3 人答辯要旨:
㈠被告3 人就羅萬來為礁坑里第3 屆里長候選人、鄭榮欽為未 參選之第2 屆里長、楊昇陽為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執行長, 該基金會擬對符合該會所定年齡之該里老人舉辦重陽節敬老 金發放活動(下稱本件敬老金活動),由鄭榮欽提供里內老 人名冊與楊昇陽,鄭榮欽、羅萬來於同年10月14日(農曆9 月6 日)偕同至臺南市新化區虎頭埤旁之基金會所在寺廟, 自基金會會長謝煌枝領取敬老金款項,鄭榮欽即於同日晚間 在里內合興宮對里內老人舉辦之長壽會慶生會(下稱合興宮 餐會)中宣布基金會發放敬老金之事,並自翌日(15日)起 分別由其在里內關懷據點(老人共同午餐處)發放或由其獨 自或偕同羅萬來前往老人住處發放敬老金,至同月18日(農 曆9月10日)發放完畢,並將簽收名冊交付楊昇陽之事實, 均不爭執,該等事實並有選舉資料、基金會之本件敬老金簽 領名冊暨活動照片與款項支出之帳戶資料可佐。 ㈡被告3 人均否認有共同行賄行為,除均辯稱:本件敬老金活 動確實係該基金會舉辦之單純慈善活動,與選舉無關等語外 ,被告羅萬來另辯稱:其當時雖已登記為候選人,但其平常 即參與里內事務,本件敬老金活動,其僅係因認識楊昇陽, 於楊昇陽向其詢問鄭榮欽聯絡電話時提供鄭榮欽電話,並於 鄭榮欽發放敬老金時,其有開車載送鄭榮欽前往老人住處, 其並未有透過該敬老金為賄選之意思等語。
四、被告楊昇陽無罪之理由
㈠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成立及本件敬老金活動緣由 本件依據證人謝煌枝(本院卷㈡第12-29 頁)、被告楊昇陽 證言(本院卷㈡第51-62 頁)證言、臺南市觀自在慈善基金
會(下稱觀自在慈善基金會)之山區傳愛重陽敬老金活動各 里簽領名冊、寒冬送暖與急難救助之活動照片與支出收據( 本院卷㈠第157- 205、207-213 、215-225 )、該基金會10 7 年1 至12月銀行帳戶資料明細表及收支表(本院卷㈡第95 -105頁),可認定如下:
⒈〔基金會成立緣由〕
謝煌枝經營紙製品製造及營建公司,因信仰佛教密宗,為行 善布施,以自有資金(少部分為密宗同修或協力廠商贊助) 以「觀自在慈善基金會」名義(未向政府立案登記,僅係謝 煌枝立帳於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個人帳戶之款項)對外行善, 嗣該基金會自安南區和順工業區搬至位於新市之建設公司, 謝煌枝在新化山區結識同係信仰密宗之楊昇陽,知悉新化山 區一帶有獨居老人及貧困民眾有救助需求,為資助該山區老 人與貧戶,同意由其「觀自在慈善基金會」出資並依楊昇陽 主修法門另以「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名義,委由楊昇陽為 執行人員,對新化山區一帶(即新化區礁坑里、知義里、大 坑里;左鎮區澄山里;龍崎區土崎里。以下合稱新化山區五 里)老人及救助需求貧戶為慈善救助,即由楊昇陽透過大坑 里里民陳松鴻聯繫該五里里長轉知里內老人貧戶後,於107 年2月4日以該基金會名義舉辦「寒冬送暖」之聚餐及發放紅 包活動(下稱寒冬送暖活動,共支出44萬9200元),隨後由 楊昇陽探訪五里內之亟需生活或醫療救助者、獨居往生者喪 葬處理等之救助資訊報請謝煌枝核准為金錢救助之慈善救濟 (即基金會之「急難救助」項目;以上寒冬送暖、急難救助 款項,均由謝煌枝上開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帳戶支出)。 ⒉〔本件敬老金活動緣由〕
嗣謝煌枝於107 年重陽節前自高雄路竹區友人得知高雄市政 府有發放重陽節敬老金(下均稱敬老金)後,向楊昇陽告知 發願對新化山區五里之老人發放敬老金,即由楊昇陽與新化 山區五里里長聯繫告知基金會擬對五里舉辦「山區傳愛」之 發放敬老金活動請里長提供老人名冊,待里長提供里內老人 名冊後,謝煌枝於同年10月4、5日備妥敬老金(共612人, 合計94萬2千元),由各里里長於同月14日(農曆9月6日) 至新化區虎頭埤旁基金會所在廟宇領取各里敬老金紅包,再 由各里里長依名冊發放後,將簽領名冊交還基金會核對。 ㈡依上開事證:
⒈本件敬老金發放活動係謝煌枝發願以自有資金行善而以其名 下2 基金會名義發放敬老金,而委由楊昇陽與新化山區五里 里長聯繫發放事宜後,由里長為基金會發放敬老金,而依卷 內事證,並無證據可證明於本件敬老金發放活動前,被告羅
萬來、鄭榮欽與謝煌枝間有何關係,而依卷內資料,檢察官 並未就謝煌枝就新化山區五里各里發放敬老金活動對謝煌枝 本人為任何涉及賄選之偵辦,堪認本件敬老金活動,確實係 謝煌枝以其私人基金會名義所從事之私人慈善活動,與選舉 活動無關。
⒉雖檢察官論告書質疑謝煌枝何不僅以觀自在慈善基金會名義 發放敬老金,而另成立普賢願王慈善金金會發放,係提前布 局預作切割,避免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因賄選而影響觀自在 基金會(本院卷第191 頁),然以,謝煌枝與楊昇陽已就何 以另以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名義執行新化山區五里之慈善救 濟緣由陳述明確,參照觀自在慈善基金會之帳戶及捐助收支 明細(本院卷㈡第101-106 頁),堪認謝煌枝係長期對佛教 、密宗捐助或供養並為醫病清寒喪葬之慈善救助,而論告意 旨雖以上開質疑,惟亦無其他資料佐證謝煌枝有介入或參與 關於新化山區五里里長選舉之事證(如支持特定候選人等) ,況以,依卷內本件敬老活動資料,該活動宣傳海報與敬老 金紅包,均係將2 基金會名稱並列,顯係要使公眾知悉係由 2 基金會舉辦該活動,該事實情狀更與論告意指質疑點不符 (亦即,依論告意旨,理應隱藏觀自在慈善基金會而非彰顯 該基金會),是自難僅以謝煌枝以2 基金會名義進行慈善救 助,即認其係出於賄選等不法目的。
⒊從而,被告楊昇陽僅為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之執行人員,依 謝煌枝指示執行敬老金發放而與里長接洽,其僅係單純執行 該基金會敬老金發放業務,於其主客觀上均與選舉無涉,自 難認其涉嫌有賄選之犯嫌。
五、被告羅萬來、鄭榮欽無罪之理由
㈠本件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與礁坑里聯絡過程(楊昇陽透過羅 萬來取得鄭榮欽電話後與鄭榮欽取得聯繫之認定): ⒈被告3 人就基金會聯繫里長發放敬老金過程,分別陳述以: ⑴被告羅萬來:
被告羅萬來於107 年11月15日調查局詢問時未陳述聯繫過程 ,但坦承係鄭榮欽請其開車載伊前往虎頭埤基金會所在廟宇 領款(警卷第1-9 頁),於同日偵訊稱:其係在大坑里與礁 坑里交界處涼亭遇到楊昇陽,楊昇陽稱伊有好事要介紹給里 長鄭榮欽但聯絡不上鄭榮欽,其就把鄭榮欽電話給楊昇陽, 但其未詢問是何事,並稱重陽敬老金係鄭榮欽向普賢願王慈 善基金會申請爭取,與其無關(選他205 卷第19-22 頁)。 ⑵被告鄭榮欽:
①被告鄭榮欽於107 年11月15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稱:其係透 過羅萬來認識楊昇陽知悉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於農曆年前
有參加過普賢願王基金會舉辦之尾牙餐會,亦係透過羅萬來 才知道向該基金會申請重陽敬老金,重陽敬老金應係羅萬來 向基金會申請,其僅協助製作老人名冊及發放敬老金,故其 自基金會領得款項後,於該里在里內合興宮舉辦之長壽會慶 生會中,有向到場老人告知重陽敬老金係羅萬來向基金會申 請,並邀同羅萬來偕同其前往發放,但礙於羅萬來已登記參 選,故其要羅萬來於其發放時不要講話,另於發放時也有向 部分老人告知該筆敬老金係羅萬來爭取,如果羅萬來當選, 還會繼續爭取(警卷第10-16 頁;選他205 卷第33-39 頁) 。
②於審理時改證稱:其認識楊昇陽係大坑里里民陳松鴻與其聯 繫告知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欲對貧苦里民舉辦寒冬送暖活動 請其轉知里民後,因該活動才認識楊昇陽,調查局及偵訊詢 問時,並未問到寒冬送暖時之情形;而本次發放敬老金,係 楊昇陽不知道其電話,於向羅萬來詢問其電話後,楊昇陽才 與其聯繫告知基金會要對里內老人發放敬老金請其提供名冊 ,其後交付名冊、領取敬老金款項、交回簽領名冊都是楊昇 陽直接與其聯絡(本院卷㈡第33-36 、49頁),羅萬來僅曾 轉達楊昇陽要其將名冊拿至基金會(同卷第42頁),另本件 敬老金其係以4 天發完,其騎機車發放2 天,因遭狗咬,有 2 天是羅萬來開車載其發放(同卷第44頁);又其於偵查中 稱於宣布與發放敬老金時稱敬老金係羅萬來爭取、羅萬來當 選後會繼續爭取等之陳述,其當時意思是指敬老金係羅萬來 牽線介紹過來,如果羅萬來當選會繼續幫忙爭取敬老金,但 這些話是其自己意思,與羅萬來無關,另其偵查中雖為該等 陳述,但其於宣布與發放當時是否確有為該等陳述,其現已 經忘記(同卷第48-49頁)。
⑶被告楊昇陽:
被告楊昇陽於107 年12月21日警詢未陳述聯繫過程僅稱係鄭 榮欽與基金會接洽(選偵44卷第43-48 頁),後於審理證稱 :於107 年2 月4 月舉辦寒冬送暖活動前,雖曾透過陳松鴻 而知悉鄭榮欽,惟於活動後即未與鄭榮欽聯繫,於籌備本件 敬老金活動時,陳松鴻因工作而無法取得聯繫,伊不知鄭榮 欽聯絡方式,因伊先前留有羅萬來電話,遂向羅萬來取得鄭 榮欽電話後,向鄭榮欽告知基金會欲請里長提供里內老人名 冊以供發放重陽敬老金(本院卷㈡第61-63 頁),並於偵查 及審理稱:因該基金會除會長謝煌枝、基金會會計即謝煌枝 公司會計小姐外,僅有其1 人執行基金會庶務,其亦不知各 里老人人數,故才會想請里長協助提供名冊及發放敬老金等 語。
⒉依上開事證,雖鄭榮欽於警詢所稱聯絡過程與羅萬來、楊昇 陽不同,惟鄭榮欽於警詢確有提到寒冬送暖活動,再於審理 中明確指出陳松鴻姓名與居住里別,參照卷內基金會舉辦之 寒冬送暖活動資料、以及本件敬老金活動緣由(係謝煌枝指 示楊昇陽執行,由楊昇陽找尋里長協助),而鄭榮欽審理證 述之聯繫過程,與羅萬來、楊昇陽陳述情節相符,是本件普 賢願王慈善基金會與礁坑里聯絡過程,應係楊昇陽透過羅萬 來得知鄭榮欽電話後,由楊昇陽與鄭榮欽聯絡之過程,堪能 認定。
㈡關於民間私人發放慈善金及里長權責(本件敬老金有里長代 老人向基金會提出申請之實質之認定):
⒈就本件謝煌枝名下基金會發放敬老金之民間私人慈善活動, 有無相關行政法令規範、行政機關有無管理權責以及里長職 務內容,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查詢,經函復以(臺南市政府 民政局108 年2 月11日南市民區字第1080167594號函、臺南 市新化區公所108 年1 月31日所民文字第1080074593號函, 本院卷㈠第85、87頁):
⑴目前並無有關管理或規定私人發放慈善金(即如本件敬老金 活動)之行政法規,如私人請求市府或公所提供名冊供發放 慈善金,因非屬市府公務使用目的,故市府或公所不會提供 與私人。
⑵另有關里長職務內容,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未明文列舉 職務內容(僅規定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 項),而臺南市亦未訂定有關里長職務之自治法規。 ⒉被告鄭榮欽就其本件提供與基金會之老人名稱,於偵審均陳 稱以:其原係請公所發文請戶政事務所提供里內70歲以上老 人戶籍資料,惟經戶政事務所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僅提 供各戶內滿70歲以上老人人數,其遂依該資料逐戶拜訪後, 製作成名冊,再將該名冊交給楊昇陽,其後其依該名冊發放 敬老金,於按名冊發放完畢後,因有8 名老人向其表示未領 到敬老金,其發現名冊有遺漏,因楊昇陽表示無法補發,其 遂自費充作敬老金補發予該8 名老人,並將該8 人補入名冊 內,以便明年如有繼續發放時之參考名冊等語。 ⒊依上開事證:
⑴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之本件敬老金活動,如未經里長鄭榮欽 編造名冊交付該基金會,根本無從對該里老人發放敬老金, 且就鄭榮欽原編造名冊所遺漏老人,亦非基金會原備妥敬老 金發給對象。
⑵是如依里長編造名冊於本件敬老金活動之重要性,可認里內 老人是否能自基金會領得敬老金,取決於里長之是否將老人
編入名冊內供基金會編列敬老金款項,是客觀上,雖係基金 會發放敬老金,惟性質上係有里長代里內老人向基金會提出 請求發給敬老金之實質。
⑶從而,依上開申請實質,鄭榮欽就敬老金陳稱係其向基金會 申請、甚或有向里民稱如羅萬來當選後會繼續向基金會申請 ,均難認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或逕將該等言詞認作是期約賄 選之表意。
㈢里內老人就本件敬老金活動之證述(里內發放敬老金情形之 認定-敬老金非賄選金之認定):
鄭榮欽編造之本件敬老金名冊共有95名老人,經檢察官傳訊 其中27人後,起訴認蔡萬福、康中山、蔡丁雲為收賄相對人 ,該27人於就本件敬老金之陳述要旨,查略如下(另參見附 表陳述要旨整理表):
⒈蔡萬福:
①於警詢稱:係鄭榮欽與羅萬來至里內活動中心發放敬老金, 鄭榮欽稱敬老金係2 人共同爭取得來,鄭榮欽僅提到羅萬來 要選里長,但未託請伊投票支持,但羅萬來有請伊投票支持 (107.11.15 警詢,警卷第41-46 頁)。 ②於偵訊稱:伊僅記得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要發放敬老金, 伊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處,鄭榮欽、羅萬來前來發放敬老 金,鄭榮欽未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係羅萬來拜託伊投票支 持,但均未稱如果羅萬來選上會繼續爭取發放敬老金(107. 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81-87 頁)。 ③於審理稱:鄭榮欽係在里內活動中心將基金會敬老金交付與 伊,當時未提到選舉,伊不記得羅萬來是否在場(108.05.1 7 證言,本卷院㈡第127-132 頁)。
⒉康中山:伊未參加合興宮餐會,伊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吃 飯時,鄭榮欽與羅萬來前來發放敬老金,鄭榮欽並未說請投 票支持羅萬來,僅稱敬老金係羅萬來爭取得來,並非每一里 都有,鄭榮欽意思應該是希望能投票支持羅萬來(107.12. 24 偵訊,選偵44卷第99-105頁)。
⒊蔡丁雲:
⑴於警詢稱:伊在路上遇到被告鄭榮欽與羅萬來,2 人稱敬老 經係2 人爭取得來,有請其選舉時支持羅萬來(107.11.15 警詢,警卷第48-52 頁);
⑵於偵訊稱:伊在合興宮餐會時未注意聽鄭榮欽發言,係餐會 後聽人稱鄭榮欽與羅萬來有爭取到敬老金,其後伊係在礁坑 國小散步時遇到2 人開車經過,鄭榮欽告知伊可領敬老金, 就將敬老金交付與伊,並稱拜託一下,但未稱羅萬來如當選 後會繼續爭取,羅萬來在車上未下車也未講話,鄭榮欽稱拜
託一下,應指投票支持羅萬來(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 第65-71 頁)。
⑶於審理稱:當時係羅萬來開車載鄭榮欽,鄭榮欽下車交付敬 老金與伊,敬老金係重陽節敬老金,羅萬來僅在車上稱「拜 託、支持一下」,伊心裡認為應係拜託選舉時能支持(108. 05.17證言,本院卷㈡第117-125頁)。 ⒋王張金葉:伊係在里內活動中心時,被告鄭榮欽帶同羅萬來 前來發放敬老金,2 人稱敬老經係2 人爭取得來,有請其選 舉時支持羅萬來(107.11.09 警詢,警卷第25-29 頁)。 ⒌蔡王金魚:
⑴於警詢稱:係鄭榮欽、羅萬來至伊住處發送敬老金,但未提 到選舉支持羅萬來(107.11.15 警詢,警卷第32-34 )。 ⑵於偵訊稱:伊在合興宮餐會有聽到鄭榮欽稱要發放敬老金, 但未聽到由何人爭取,其後係鄭榮欽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 伊忘記羅萬來是否有陪同前來,鄭榮欽未請伊選舉支持羅萬 來(107.12.24偵訊,選偵44卷第73-77頁)。 ⒍鄭啟生:
⑴於警詢稱:係鄭榮欽、羅萬來一同發送敬老金,但未提到選 舉支持羅萬來,僅稱敬老金係2 人共同爭取得來(107.11.1 5 警詢,警卷第35-40 頁)。
⑵於偵訊稱: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敬老金係其爭取得來,其 後鄭榮欽、羅萬來至伊住處發送敬老金,但未提到選舉請伊 支持羅萬來(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91-95 頁)。 ⒎林桂花: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普賢願王基金會要發放敬老 金,伊未聽到係由何人爭取,其後係鄭榮欽獨自至伊住處發 放敬老金,未提到選舉支持羅萬來之事,亦未提到如羅萬來 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109 -113頁)。
⒏鄭阿瓜:鄭榮欽獨自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未提到選舉支持 羅萬來之事(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117-119 頁)。 ⒐王蔡金朝:伊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時,鄭榮欽前來方放敬 老金,伊忘記羅萬來有無在場,但鄭榮欽僅稱係基金會要給 老人,並未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 老金(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123-127 頁) ⒑羅戰利:伊未參加合興宮餐會,係羅萬來至伊住處發放敬老 金,羅萬來稱係基金會要給老人,羅萬來有請伊投票支持, 但伊認為敬老金係基金會發放,與選舉無關(107.12.24 偵 訊,選偵44卷第133-135 頁)。
⒒李國風:伊未參加敬老餐會,伊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時, 鄭榮欽前來發放敬老金,羅萬來沒有在場,鄭榮欽未提到敬
老金係由何人爭取得來,伊忘記鄭榮欽有無託請投票支持羅 萬來(107.12.24偵訊,選偵44卷第141-143頁) ⒓張夜習:鄭榮欽在合興宮餐會稱係其帶羅萬來爭取敬老金, 其後係鄭榮欽與羅萬來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鄭榮欽稱係基 金會要發放給老人,與選舉無關,伊才收下(107.12.24 偵 訊,選偵44卷第151-155 頁)。
⒔蔡進添:伊有參加合興宮餐會,但對鄭榮欽當日發言內容無 印象,敬老金係家人替伊代收(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 第159-16 1頁)。
⒕蔡陳玉治:伊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吃飯時,鄭榮欽將敬老 金交付伊,稱係基金會要發給老人,並未請伊投票支持羅萬 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當天羅萬來沒有在場, 伊係聽其他人稱鄭榮欽因身體不好故請羅萬來出來選舉以繼 續維持關懷據點供餐(107.12.24 偵訊,選偵卷第167-173 頁)。
⒖張王金蟬:伊係在和合興宮餐會領到敬老金,鄭榮欽稱係基 金會要發給老人,並未提到選舉支持羅萬來,羅萬來有在場 ,但未說話(107.12.24 偵訊,選偵卷第177-183 頁)。 ⒗王許秀鳳: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係其向基金會爭取敬老金 ,其後伊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煮飯時,鄭榮欽將敬老金交付 與伊,稱是基金會給老人與選舉無關,稱其之後會繼續爭取 ,伊當天未注意羅萬來有無在場,鄭榮欽沒有要伊選舉支持 何人,僅稱不論何人當選關懷據點供餐都要繼續供應下去, 羅萬來先前都在鄭榮欽旁幫忙鄭榮欽,伊看得出來鄭榮欽係 支持羅萬來(107.12.24 偵訊,選偵卷第187-193 頁)。 ⒘王萬石:伊未注意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發言內容,僅聽人說 有發放敬老金,其後係鄭榮欽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伊未看 到羅萬來,鄭榮欽僅稱係基金會要給老人,未提到請伊投票 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107.12.24 偵 訊,選偵44卷第197-201 頁)。
⒙曾文章:稱伊未去合興宮餐會,鄭榮欽係伊遠親,係鄭榮欽 獨自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鄭榮欽僅稱係基金會要給老人, 未提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 (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05-207 頁)。 ⒚林文郎:稱伊未去合興宮餐會,係鄭榮欽至伊住處發放敬老 金,伊未看到羅萬來,鄭榮欽稱係基金會要給老人,未提到 係何人爭取,亦未提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 繼續爭取敬老金(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13-217 頁 )。
⒛蔡蘇金捲:伊未去合興宮餐會,係鄭榮欽偕同1 人至伊住處
發放敬老金,鄭榮欽稱係基金會要給老人之敬老金、係其向 基金會申請,但未提到請伊選舉支持何人(107.12.24 偵訊 ,選偵44卷第213-217 頁)。
蔡順德: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其向基金會爭取到敬老金, 其後伊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吃飯時,鄭榮欽來發放敬老金, 伊未看到羅萬來在場,鄭榮欽稱敬老金係基金會要給老人, 未提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 (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29-233 頁)。 蔡劉金盞: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其向基金會爭取到敬老金 ,其後伊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吃飯時,鄭榮欽來發放敬老金 ,羅萬來未在場,鄭榮欽稱敬老金係基金會要給老人,未提 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10 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37-241 頁)。 王珠月: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其向基金會爭取到敬老金, 其後鄭榮欽獨自至伊住處發放敬老金與伊母親由伊代收,鄭 榮欽稱敬老金係基金會要給老人,未提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 來或羅萬來當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107.12.24 偵訊,選偵 44卷第245-249 頁)。
王黃金玉:伊未去合興宮餐會,伊係在里內活動中心吃飯時 ,鄭榮欽來對老人發放敬老金,伊沒有看到羅萬來,鄭榮欽 未提到敬老金由何人爭取,亦未請伊投票支持何人(107.12 .24 偵訊,選偵44卷第253-257 頁)。 王吉勇: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稱其向基金會爭取到敬老金, 其後伊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吃飯時,鄭榮欽獨自前來發放敬 老金,鄭榮欽發放時未提到請伊投票支持羅萬來或羅萬來當 選會繼續爭取敬老金(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63-26 7 頁)。
李新發:於偵訊稱鄭榮欽未在合興宮餐會提到敬老金,先稱 鄭榮欽係在礁坑國小關懷據點將敬老金發放與伊,後改稱係 在合興宮餐會中,由鄭榮欽與羅萬來一起發放敬老金,但2 人均未提到選舉(107.12.24 偵訊,選偵44卷第273-277 頁 )。
林中印:於偵訊中稱不願作證而未經檢察官訊問(107.12.2 4 偵訊,選偵44卷第281 頁)。
依上開各老人陳述要旨及附表陳述要旨整理表(除附表編號 13老人係家人代收、27老人未為證言外),參酌被告羅萬來 、鄭榮欽陳述,本件敬老金發放情形,可認定: ⑴鄭榮欽係於合興宮餐會宣布基金會將發放敬老金,而提及敬 老金係其向基金會申請,並可能提及當天下午有帶同羅萬來 至基金會領得款項(參照附表編號12張夜習陳述),其後由
鄭榮欽獨自或偕同羅萬來至里活動中心、關懷據點或老人住 處發放敬老金(依鄭榮欽陳述之敬老金係於餐會隔日起發放 ,附表編號15、26部分,可能係老人誤記),而於發放時, 除附表編號1、3、4、10之老人(蔡萬福、蔡丁雲、王張金 葉、羅戰利)稱有2人於發放時有託請選舉支持羅萬來外( 另就羅戰利稱係羅萬來發放部分,因鄭榮欽及羅萬來均未曾 陳述由鄭榮欽將敬老金轉請羅萬來發放,是羅戰利證言疑有 將鄭榮欽誤指為羅萬來),以及編號11之李國風稱忘記情形 、編號12之張夜習稱經詢問2人告知與選舉無關,其餘均稱 鄭榮欽(含與羅萬來偕同前往時)於發放時均未提及託請於 選舉時支持羅萬來,亦未提到羅萬來如當選後會繼續爭取敬 老金。
⑵依上開里內發放情形,鄭榮欽於合興宮餐會宣布發放敬老金 時,即公開告知敬老金係普賢願王慈善基金會發放給老人之 慈善金,並告知係其向基金會申請取得,應認敬老金來源與 用途係已公開於公眾,於客觀上可認係基金會慈善金性質, 則縱使於其後發放過程中,鄭榮欽有向老人提及本件敬老金 透過羅萬來介紹得知、如羅萬來當選後亦會繼續向基金會提 出申請、或羅萬來於偕同鄭榮欽發放敬老金時對收受敬老金 老人有順口拜託選舉支持,客觀上均無法將敬老金為慈善金 之性質變更為賄賂之性質,而鄭榮欽、羅萬來上開行為,僅 能認屬選舉時之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以言行表徵候選人熱心 於公眾福利事務之尋求選民認同活動、候選人於選舉前遇見 選民時之通常禮貌性尋求支持之社交言詞,尚難認屬行賄行 為。
㈣無罪理由之構成
綜上所述,本件依基金會與礁坑里聯絡過程(前述㈠、⒉) 、里長於本件敬老金發放之代老人向基金會申請之地位(前 述㈡、⒊)、敬老金於客觀上為慈善金無關鄭榮欽與羅萬來 行為(前述㈢、),參照前述二之法律規定與賄選罪要件 ,尚難認被告鄭榮欽、羅萬來就發放本件敬老金行為係構成 行求或交付賄賂行為。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被告3 人有公訴意 旨所稱之賄選犯嫌,自應就被告3 人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佰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
│附表:(空白欄為依證人陳述要旨未提及) │
├─┬────┬─────┬────────┬───────────────────────────────┤
│編│姓名 │筆錄日期 │合興宮餐會 │取得敬老金地點及有無託請選舉等 │
│號│ │ ├─┬──────┼─────┬─────┬───────┬────┬──────┤
│ │ │ │出│鄭榮欽宣布基│取得地點 │發放者 │告知敬老金由來│託請支持│羅萬來當選繼│
│ │ │ │席│金會發敬老金│ │ │ │羅萬來 │續爭取敬老金│
├─┼────┼─────┼─┼──────┼─────┼─────┼───────┼────┼──────┤
│⒈│蔡萬福 │107.11.15 │ │ │活動中心 │2 人 │2 人共同爭取 │僅羅萬來│無 │
│ │ ├─────┼─┼──────┼─────┼─────┼───────┼────┼──────┤
│ │ │107.12.24 │有│ │礁坑國小 │2 人 │ │僅羅萬來│無 │
│ │ ├─────┼─┼──────┼─────┼─────┼───────┼────┼──────┤
│ │ │108.05.17 │ │ │活動中心 │鄭榮欽 │無 │ │無 │
│ │ │ │ │ │ │(羅?) │ │ │ │
├─┼────┼─────┼─┼──────┼─────┼─────┼───────┼────┼──────┤
│⒉│康中山 │107.12.24 │無│ │礁坑國小 │2 人 │鄭稱羅爭取 │無 │ │
├─┼────┼─────┼─┼──────┼─────┼─────┼───────┼────┼──────┤
│⒊│蔡丁雲 │107.11.15 │ │ │路上 │2 人 │ │有 │ │
│ │ ├─────┼─┼──────┼─────┼─────┼───────┼────┼──────┤
│ │ │107.12.24 │有│未注意 │散步途中 │2 人開車 │ │鄭榮欽 │ │
│ │ ├─────┼─┼──────┼─────┼─────┼───────┼────┼──────┤
│ │ │108.05.17 │ │ │散步途中 │2 人開車 │ │羅萬來 │ │
├─┼────┼─────┼─┼──────┼─────┼─────┼───────┼────┼──────┤
│⒋│王張金葉│107.11.09 │ │ │活動中心 │2 人 │ │有 │ │
├─┼────┼─────┼─┼──────┼─────┼─────┼───────┼────┼──────┤
│⒌│蔡王金魚│107.11.15 │ │ │住處 │2 人 │ │無 │ │
│ │ ├─────┼─┼──────┼─────┼─────┼───────┼────┼──────┤
│ │ │107.12.24 │有│未說誰爭取 │住處 │鄭榮欽 │ │無 │ │
│ │ │ │ │ │ │(羅?) │ │ │ │
├─┼────┼─────┼─┼──────┼─────┼─────┼───────┼────┼──────┤
│⒍│鄭啟生 │107.11.15 │ │ │ │2 人 │稱共同爭取 │無 │ │
│ │ ├─────┼─┼──────┼─────┼─────┼───────┼────┼──────┤
│ │ │107.12.24 │有│鄭榮欽爭取 │住處 │2 人 │ │無 │ │
├─┼────┼─────┼─┼──────┼─────┼─────┼───────┼────┼──────┤
│⒎│林桂花 │107.12.24 │有│未說誰爭取 │住處 │鄭榮欽 │ │無 │無 │
├─┼────┼─────┼─┼──────┼─────┼─────┼───────┼────┼──────┤
│⒏│鄭阿瓜 │107.12.24 │ │ │ │鄭榮欽 │ │無 │ │
├─┼────┼─────┼─┼──────┼─────┼─────┼───────┼────┼──────┤
│⒐│王蔡金朝│107.12.24 │ │ │礁坑國小 │鄭榮欽 │基金會要給老人│無 │無 │
│ │ │ │ │ │ │(羅?) │ │ │ │
├─┼────┼─────┼─┼──────┼─────┼─────┼───────┼────┼──────┤
│⒑│羅戰利 │107.12.24 │無│ │住處 │羅萬來 │基金會要給老人│有 │ │
│ │ │ │ │ │ │ │(伊亦認無關選│ │ │
│ │ │ │ │ │ │ │舉) │ │ │
├─┼────┼─────┼─┼──────┼─────┼─────┼───────┼────┼──────┤
│⒒│李國風 │107.12.24 │無│ │礁坑國小 │鄭榮欽 │忘記情形 │忘記情形│ │
│ │ │ │ │ │ │(羅?) │ │ │ │
├─┼────┼─────┼─┼──────┼─────┼─────┼───────┼────┼──────┤
│⒓│張夜習 │107.12.24 │有│鄭榮欽帶羅萬│住處 │2 人 │ │稱與選舉│ │
│ │ │ │ │來去爭取 │ │ │ │無關 │ │
├─┼────┼─────┼─┼──────┼─────┼─────┼───────┼────┼──────┤
│⒔│蔡進添 │107.12.24 │有│無印象 │住處 │家人代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