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林秀金
被 告 賴存媛
吳諾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83 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存媛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