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01號
TPDA,108,簡,101,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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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王照宇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賴香伶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3
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8610126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107年12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857803 號裁處),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3 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8610126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107年12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857803 號裁處 ),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 事;因本件罰鍰為15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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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