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鉅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豪
代 理 人 李凱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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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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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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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鉅沺科技│上海商業儲│108年2月1日 │8,799元 │EA4150968 │
│ │有限公司│蓄銀行東台│ │ │ │
│ │ 吳子豪│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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