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張伸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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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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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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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福│03-D2-01-0247295-7│1 │1000 │
│ │投資信託股│元證券投│ │ │ │
│ │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 │ │ │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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