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53號
TPDV,108,除,553,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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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阜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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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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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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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華南商業│107年9月10日│51,044元 │JE1821803 │
│ │北行天宮 │銀行城東│ │ │ │
│ │ 葉文堂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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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