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受費處之簡答表 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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