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07號
TPDV,108,重訴,407,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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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   告 王美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貸款契約第20條,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第18頁背面 、第24頁背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6,700,97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㈡請 准原告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 十三期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頁);嗣於 108年4月22日具狀將上開聲明㈠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6,565,057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見本院 卷第39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3筆,金額分別 為26,380,000元、876,000元、2,000,000元,共計29,256,0 00元,借款期間同為20年,約定分期按月於每月11日付本息 ,前開三筆借款利息分別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調整)加碼 年率0.72%、0.92%、2.00%,採機動利率計算,並約定如 有貸款契約第13條各款情事,視為全部到期;如有逾期償還 本息之情形,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三筆借款被告僅依約分期攤還 本金及利息至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11日、106年8月8日 止,分別尚欠本金26,380,000元、764,505元、1,769,790元 ,即未再依約履行,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貸款契約第13條 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受償獲分配13,453,505元,依序沖償執行費用 237,968元、實行抵押權費用3,000元、計算至108年1月14日 之利息共計863,299元、及本金12,349,238元後,尚積欠本 金16,565,0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開約定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 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華南商業銀行放款 交易明細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 第15257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 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33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 主張之借款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編│債權本金即請│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求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6個月以上按 │
│ │ │ │ │ │原利率10% │原利率20% │
├─┼──────┼────────┼───────┼────┼────────┼────────┤
│1 │16,565,057元│自103年6月11日起│自108年1月15日│1.80% │自106年7月12日起│自107年1月12日起│
│ │ │至123年6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月11日止│至清償之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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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