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47號
TPDV,108,重訴,347,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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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被   告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修 
被   告 蘇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及保 證書第7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申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弘公司)於民國 105 年3 月30日邀同被告劉名修蘇虹文簽立保證書,擔任 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申弘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 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限額 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申弘公司於107 年5 月21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金額共計800 萬元,另被告申弘 公司於107 年5 月18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於106 年 5 月25日向原告申請開立保證函1 筆300 萬元,其每筆借款 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 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 屆期,惟被告申弘公司僅繳付利息至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



約履行,尚欠原告1,1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據此要求被告申弘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效,被告劉名修蘇虹文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 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委任保證申請書、保 證書、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2月3 日107 精法第00 0000號函、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統一發 票、出貨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放款( 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 款 日│最後付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到 期 日│ ├────┬──────┼──────┬──────┤
│ │ │ │ │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 │
│ │ │ │ │ │(年息)│ │內者按約定利│月部分按約定│
│ │ │ │ │ │ │ │率10%計收 │利率20%計收 │
├──┼──────┼───────┼───────┼─────┼────┼──────┼──────┼──────┤
│1 │600,000元 │600,000元 │107 年5 月21日│107 年11月│4.33% │自107 年11月│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6 月│
│ │ │ ├───────┤22日 │ │23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108 │23日起至清償│
│ │ │ │107 年11月21日│ │ │日止 │年6 月22日止│日止 │




├──┼──────┼───────┼───────┼─────┼────┼──────┼──────┼──────┤
│2 │200,000元 │200,000元 │107 年6 月7日 │107 年11月│4.33% │自107 年11月│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6 月│
│ │ │ ├───────┤7日 │ │8 日起至清償│8 日起至108 │8 日起至清償│
│ │ │ │107 年12月7日 │ │ │日止 │年6 月7日止 │日止 │
├──┼──────┼───────┼───────┼─────┼────┼──────┼──────┼──────┤
│3 │800,000元 │800,000元 │107 年10月2日 │107 年12月│4.33% │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1 月│自108 年7 月│
│ │ │ ├───────┤2日 │ │3 日起至清償│3 日起至108 │3 日起至清償│
│ │ │ │108 年1月2 日 │ │ │日止 │年7 月2日止 │日止 │
├──┼──────┼───────┼───────┼─────┼────┼──────┼──────┼──────┤
│4 │2,400,000元 │2,400,000元 │107 年5 月21日│107 年11月│4.33% │自107 年11月│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6 月│
│ │ │ ├───────┤22日 │ │23日起至清償│23日起至108 │23日起至清償│
│ │ │ │107 年11月21日│ │ │日止 │年6 月22日止│日止 │
├──┼──────┼───────┼───────┼─────┼────┼──────┼──────┼──────┤
│5 │800,000元 │800,000元 │107 年6 月7日 │107 年11月│4.33% │自107 年11月│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6 月│
│ │ │ ├───────┤7日 │ │8 日起至清償│8 日起至108 │8 日起至清償│
│ │ │ │107 年12月7日 │ │ │日止 │年6 月7日止 │日止 │
├──┼──────┼───────┼───────┼─────┼────┼──────┼──────┼──────┤
│6 │3,200,000元 │3,200,000元 │107 年10月2日 │107 年11月│4.33% │自107 年11月│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6 月│
│ │ │ ├───────┤2 日 │ │3 日起至清償│3 日起至108 │3 日起至清償│
│ │ │ │108 年1 月2日 │ │ │日止 │年6 月2日止 │日止 │
├──┼──────┼───────┼───────┼─────┼────┼──────┼──────┼──────┤
│7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7 年5 月25日│107 年12月│7.08% │自107 年12月│自108 年1 月│自108 年7 月│
│ │ │ ├───────┤7 日 │ │8 日起至清償│8 日起至108 │8 日起至清償│
│ │ │ │108 年5 月23日│ │ │日止 │年7月7日止 │日止 │
├──┼──────┼───────┼───────┴─────┴────┴──────┴──────┴──────┤
│合計│11,000,000元│11,0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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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