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吳權倫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劉瑞媛
吳冠奇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吳冠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8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 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