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佳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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